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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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还有优先购买权。只要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主张租赁合同免租期间占有使用费的,理论上支持,但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依自由裁量权从公平原则出发予做出裁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租赁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能够返还的应当相互返还,即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将收取的租金返还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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