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注意: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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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7)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副本;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登记资料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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