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 一,未形成附和的(即可移动物),其所有权归承租人。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折价后继续使用,承租人也同意的,可以折价给出租人,出租人给承租人折价补偿。 二,已形成附和的,因不能拆除或者拆除花费巨大,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作用,由出租人继续使用,给承租人折价补偿。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那么就按照解除合同责任大小来承担现值损失的过错赔偿责任。双方都无责任的,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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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装修部分: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房屋租赁合同装修部分: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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