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补偿金;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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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法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他。
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情形有这些: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公司制度; 3、给公司带来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又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自己工作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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