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 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 235元提高到 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 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 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冬季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的福利待遇。我市政策规定任何企业都应当为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企业自行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政策规定标准,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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