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明确规定了企业在高温天气下继续安排生产,又无法保证适当工作环境的,须按日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是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支付标准按照本市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2013年的标准为21元/日。同时规定了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企业须注意,高温津贴是以工作环境为发放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与我市规定的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项目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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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
按规定,天津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 6、7、8、9月。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2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推算,2021年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约为158元,四个月合计约为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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