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说,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决算也会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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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如下: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时开工;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和设备;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支付价款,接收项目;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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