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流溪河流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量应当逐步下降,使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流溪河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溪河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流溪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区、县级市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执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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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1.纺织染整工业,mg/ L50,5,15,0.5;2.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 L60,5,15,0.5;3.造纸工业、商品浆造纸企业,mg/ L80,5,15,0.5;4.钢铁工业mg/ L80,5,15,0.5;5.电镀工业mg/ L80,5,15,0.5;6.食品制造工业mg/ L80,5,15,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家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分三级,标准规定: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种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 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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