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须按政策规定的申报时限(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的,所提交的材料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均为A4格式。
3、申请人于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可通过电话查询
(84038192)是否审批或直接到工伤科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