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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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4、施工验槽,技术交流和事故处理责任。
第一,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二,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要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要符合美观、实用和协调的基本要求;第五,要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七,要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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