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一般侵权行为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计算方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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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具体来说, (1)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另外还应赔偿误工费。 (2)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除 (1)所列赔偿项目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除 (1)所列赔偿项目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侵权责任相关案件中,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确定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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