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职工是否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自用工起,被告就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原告在用工期间既未对此提出明确异议,又未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直至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未果,才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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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的补偿办法,可以查看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后,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在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维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停工医疗期满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依据伤残等级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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