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针对养父母是否可以收养养子女,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律禁止养父母子女之间结婚的行为,因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是不能结婚的。
养父母可以改变收养子女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明确规定了,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