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签收人不是指定代收人,应视为未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你所描述的情况中,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法院应向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如他妻子是他的指定代收人,送达已完成。如不是指定代收人,且他在监狱服刑,不能理解为同住的成年家属,法院应邮寄送达或采用其他方式再次送达,由其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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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在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的,经过诉讼当事人的授权可以接受送达的,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这种方式适用的前提是诉讼当事人有专门授权诉讼代理人接受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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