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目前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月,由于近几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大。为维护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统一按自治区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个月标准计发。今后,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适时进行调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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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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