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五)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七)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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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期限一般在七日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判决书送达的范围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送达刑事判决书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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