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以下四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其中,直接送达是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只有这几种情况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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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期限一般在七日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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