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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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可解除合同。
出租人能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房屋损失的、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出现不可抗力的,均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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