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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仲裁方式解决房地产类型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登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应当予以补发。 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进行处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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