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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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撤销承诺的法律规定: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有重大误解,或者具有被欺诈作出承诺等情形的,可以撤销承诺。如果承诺还未到达对方,则承诺人也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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