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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回复
(1)为邀约邀请,(2)为邀约,(3)为承诺。损坏的物品甲负责。理由为(1)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且没有确定数量,并且没有指出已经承诺即受约束;(2)在主体、数量及标的上已经确定,且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3)为同意了要约内容,没有在主体、数量及标的上作出更改,应为承诺。甲负责责任,因为其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风险自其违反约定之日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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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张丽丽律师
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有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学校不得采取所谓的“非学生承诺书”来减轻或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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