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下岗女职工符合以上条件的才可以5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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