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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一)办理地址: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二)办理材料: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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