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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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审请。
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上级交警部门会对下级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审查,会作出维持或变更的决定,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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