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麻醉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可并处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销麻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和有关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麻醉药品生产计划的;(二)擅自经营罂粟壳,或从非认定渠道购进罂粟壳的;(三)向未经批准的单位供应麻醉药品的;(四)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擅自调剂麻醉药品的;(五)医疗机构擅自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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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等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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