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麻醉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可并处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销麻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和有关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麻醉药品生产计划的;(二)擅自经营罂粟壳,或从非认定渠道购进罂粟壳的;(三)向未经批准的单位供应麻醉药品的;(四)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擅自调剂麻醉药品的;(五)医疗机构擅自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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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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