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出现了有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要办理委托书,那么就需要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国外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之后,当事人如果已经做好了上述工作的话,就可以在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填写好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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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手续的方式:首先,当事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他人前往相应的公证机构,填写婚前财产公证申请书。然后,公证机构依法审查申请材料。最后,经审查通过的,由公证机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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