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用工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工单位同意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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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岗位; (七)用工单位;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九)劳动报酬; (十)社会保险; (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可以,劳动合同终止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 2、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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