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娄底市政府对政府投资的审计执法监管应具备其特定的法律内涵与新的法规要求已具备了前卫的认识。为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娄底市人民政府已于2002年出台了全省第一个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规范性重头文件,即《娄底市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监管和程序、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被审计项目法人对其违规违纪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随着城市建设高潮的不断兴起,市人大、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层及社会有识之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管已列入议事日程。 娄人常审[2003]01号《娄底市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计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城建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城建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和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经营、投资、管理、监督相分离,确保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并严肃指出,审计部门必须及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娄政发[2003]21号《娄底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道路两厢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审计局要依法对贷款项目的概预算及工程决(结)算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这些规定赋予了审计的职能,寄予了审计的厚望。 这些办法的出台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不断扩大,客观上要求地方立法,出台新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娄底市人大做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的心声,指制定一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是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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