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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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该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该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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