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资本;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和发起人;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1/2;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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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四)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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