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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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提前退团旅游费用应退还。《旅游法》规定,强调旅游者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1)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2)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 (3)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旅游者不满意旅行社维权的方法: 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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