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如下四个考虑原则: 1、适当考虑经济补偿的原则,就经济补偿是必须的,但它并非是无限量的。 2、适当考虑以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就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受伤害、受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只是起一种辅助的作用。 3、适当考虑精神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即使是以精神抚慰为主,但其精神赔偿也不是没有限量的,应当有所限制。 4、适当赋予法官对精神赔偿额裁决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就每一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来讲,都会因人因地区及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迥异,因此,赋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每一种婚姻其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其承担的损害赔偿额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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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坚持社会信任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适当补偿、限制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外,精神损害赔偿原则都不含有。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 1.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3.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4.法律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提出损害赔偿要以离婚为要件,需要在离婚时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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