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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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假是15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云南省规定的陪产假的时间是30天。在云南省,当地企业是必须要执行政府规定的陪产假的相关条款的,不过,妻子生育之后,本人应该遵守公司关于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前向公司递交请假条,依法休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都是法律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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