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都不尽相同。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按此规定,则男方的护理假=15+5=20天了,具体你们那边怎么样,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查看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具体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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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定三天加上增加婚假十八天再加上婚检奖励天,一共二十八天。如果是按照法律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十八天的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天。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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