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负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最基本的原则; (2)负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负伤证据; (3)用人单位有可能为逃避事故责任,而采取转移现场,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该条规定也不排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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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但是雇主认为这不是工伤,雇主应该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的认定中,用人单位和受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对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了纠纷,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并非工伤。
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为用人单位的责任。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2.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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