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解除条件如下: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发生以上三种情况投保人、保险人需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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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解除条件是: 1、投保人经通知后对重要事项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3、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时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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