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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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 1、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过错; 3、该未告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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