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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是什么呢?

更新时间:2021.12.30

(1)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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