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房产抵押》第34条规定,以下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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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担保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如下:房屋所有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房屋,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通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担保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存款;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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