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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否是仲裁争议申诉时效的开始,是否是仲裁时效

2022-02-28 10: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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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8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律意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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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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