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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非婚生活的法律关系

2022-10-21 21: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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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1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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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同居关系,二人依法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依法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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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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