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是不是要求男女双方须以“丈夫”、“妻子”相称?实践中,不少重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称,而是以亲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企图规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关键的是要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具体说来,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劳动、共同生产,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扶养扶助行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如果具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称谓,也是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B、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C、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D、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结婚; E、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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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夫妻名义不仅是同居者双方不以夫妻相称,也指同居者的言谈举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使周围的人员误解其为夫妻关系。符合上述条件认定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界定: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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