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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合同期满时,比如劳动者想续订而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接受不续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的;当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员工继续续签,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其中工作每满一年,则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则统一按照半个月工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上述所提到的“月工资”,主要指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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