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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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第三,若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视为按份共有。
1、婚后女方父母出资买房的,除有特殊约定外,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前女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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