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员工流产假规定如下: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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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员工休流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42天的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15天的产假。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产假工资。
在产假方面,无论已婚孕妇还是未婚人士,只要公司的女员工在怀孕期间都能享受产假,相对而言,未婚流产也可以享受产假,但相应的福利待遇不同。女职工在生产前享受产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女员工在怀孕七个月时,每天可休息一小时,不允许上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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