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一般而言,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对此,我国《保险法》第68条就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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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是把停运损失作为免赔责任不予赔偿的;如果是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那保险公司可能就会理赔,所以对方不赔偿的话可以提起诉讼的,当然主要还是看合同如何进行约定的。
因公证处的过错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对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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