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一般而言,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对此,我国《保险法》第68条就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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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引起紧急避险情况的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也没有采取不当的避险措施,那么对于紧急避险所产生的侵权情况,避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以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 如被完全毁损、灭失财产已经使用一定时间以上的,按相应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计算。 如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该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2)按“其他方式计算”确定财产损失的。 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股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等。 在这类侵权案件中,财产的损失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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