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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如当事人一方末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履行,其以违约为前提,体现了法的强制性。 (2)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3)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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