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的工伤三级不能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工伤三级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费用,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三级的各项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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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赔偿的三个一次性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除此以外,还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三级工伤伤残一次性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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